廣東省詐騙罪刑事立案標準是什么
根據以下文件可以看出廣東省詐騙罪刑事立案標準。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的通知》粵高法〔2014〕301號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廣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
現將《關于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印發給你們,請從2014年1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法院刑二庭。
關于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
省法院于2002年6月下發了《關于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常見經濟犯罪的量刑標準及審理中的有關問題作出了規定。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指導意見》的部分內容已與司法實踐不相適應,個別條款還與現行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相沖突。為此,省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至16日在廣州召開了全省中級法院危害國家安全、經濟、職務和涉外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對常見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裁判標準問題進行了重點討論,對《指導意見》進行了修訂,并達成共識?,F紀要如下:
一、商業賄賂罪
1.關于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的數額標準。一類地區(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以不滿40萬元為“數額較大”,4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二類地區(其他地區)以不滿30萬元為“數額較大”,3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2.關于個人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數額標準。一類地區以不滿40萬元為“數額較大”,4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二類地區以不滿30萬元為“數額較大”,3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3.關于單位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數額標準。一類地區以不滿150萬元為“數額較大”,15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二類地區以不滿100萬元為“數額較大”,10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二、金融詐騙罪
4.嚴格區分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要區別。案件審理中,應當根據被告人犯罪事實準確認定,對于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應當按照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不能為了對被告人判處較輕的刑罰而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5.關于集資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1)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4)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6.關于集資詐騙罪的數額標準。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7.關于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的數額標準。行為人實施上述幾類詐騙行為,數額不滿40萬元的為“數額較大”,數額在4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8.關于信用證詐騙罪的數額標準。行為人實施信用證詐騙行為,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為“數額巨大”,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9.關于信用卡詐騙罪的數額標準。行為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為“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行為人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10.關于單位犯金融詐騙罪的數額標準。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保險詐騙罪“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按照各罪個人犯罪數額標準的5倍掌握。
三、合同詐騙罪
11.個人進行合同詐騙犯罪的數額標準。一類地區以不滿30萬元為“數額較大”,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為“數額巨大”,15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
二類地區以不滿20萬元為“數額較大”,20萬元以上不滿120萬為“數額巨大”,12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
12.關于單位犯合同詐騙犯罪的數額標準。單位犯合同詐騙罪的標準,按照個人犯罪數額標準的5倍掌握。
四、涉案財物處理
13.關于詐騙財物及其孽息的處理問題。案發后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孽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相應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以按被騙款物占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孽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是己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14.關于涉案財產的追繳和處置問題。將詐騙所得的資金或者財物及轉換所得的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或者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或者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或者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或者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五、其他
15.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審理的犯罪案件,按照案發地的數額標準定罪量刑。
16.對于案發地跨兩類地區的,按照一類地區的數額標準定罪量刑;因指定管轄導致跨地區審判的,按照案發地的數額標準定罪量刑。
17.本院以前發布的指導意見與本紀要不一致的,以本紀要規定為準。
2014年10月1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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