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訴訟離婚需要的材料:(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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