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成立,股東認繳出資是有一定期限的,股東認繳出資的期限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認繳出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一、股東非貨幣出資的評估
股東非貨幣出資的評估股東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產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價出資,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評估作價的原則是接近實際價值,即不得估價過高或者估價過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涉及國有資產的,應依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在公司成立前的的設立登記階段,如果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和房地產等的實際價值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責令股東加以補足,否則不能進行登記。
二、注冊資本認繳制度的詳細內容
(一)允許自主約定注冊資本總額,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理論上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可以申辦一元錢公司。
(二)允許自主約定首次出資比例,取消首期出資額至少需達到認繳注冊資本總額20%的規定,理論上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三)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四)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期限,不再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的期限。
(五)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六)實行年度報告制度。不再執行企業年度檢驗制度,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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