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拘留時間不超過37天,輕傷以下行政拘留最長不超過15日。故意傷人罪量刑應綜合案情評價罪行輕重和人身危險程度,處以適當刑罰。故意殺人罪情節嚴重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利用極端殘酷手段殺人、殺害特定對象、產生嚴重后果等。情節較輕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防衛過當、義憤殺人、激情殺人等。生母溺嬰因不同動機而判罪程度有所區別。
法律分析
一、故意傷害罪拘留多長時間
涉嫌故意傷人要看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構成那么就是刑事拘留,刑事拘留不超過37天。如果是輕傷以下,則不構成犯罪,那么就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最長不超過15日。
二、故意傷人罪如何量刑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量刑時,應當破除不正當觀念,既不能認為殺人既遂的要一律償命,也不能認為殺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綜合全部案情,正確評價罪行輕重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給罪犯以適當的刑罰處罰。
1、犯故意殺人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于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出于圖財、奸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殺人;民憤極大如犯罪人惡貫滿盈,群眾強烈要求處死的故意殺人;等等。
2、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于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沖擊,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4)受囑托殺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請求、自愿而幫助其自殺;
(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6)生母溺嬰,即出于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結語
故意傷害罪的拘留時間不超過37天,輕傷以下為行政拘留最長不超過15日。故意傷人罪的量刑應根據案情綜合評價,不能一概而論。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故意殺人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量刑時應破除不正當觀念,評估罪行輕重和人身危險程度,給予適當刑罰。不同情節的故意殺人罪包括惡劣動機、殘酷手段、嚴重后果等。防衛過當、義憤殺人、激情殺人等情節較輕的故意殺人罪也需根據具體情況判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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