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案件的立案標準:偽造、虛假身份證明、無效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詐騙5000元以上,或信用卡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應立案;惡意透支指超期透支且不歸還,超過一萬元不滿十萬元,在償還全部透支前情節輕微可不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信用卡詐騙案件的立案標準如下:
1、當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或者使用無效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或對信用卡惡意透支的,其涉案金額達到或超過1萬元的應當予以立案;
2、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期限或者期限透支,且在發卡銀行兩次領用后3個月以上不歸還的行為;
3、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拓展延伸
廣東省信用卡詐騙案件調查與打擊措施(最新年度策略)
廣東省信用卡詐騙案件調查與打擊措施(最新年度策略)旨在加強對信用卡詐騙行為的打擊力度,保護廣東省市民的財產安全。根據最新年度策略,廣東省將加強對信用卡詐騙案件的調查工作,提高偵查能力和效率。同時,將加大對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力度,確保他們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此外,廣東省還將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發現和阻止信用卡詐騙活動。通過全面的調查和打擊措施,廣東省將維護社會安全,保障市民的合法權益。
結語
廣東省信用卡詐騙案件調查與打擊措施(最新年度策略)旨在加強對信用卡詐騙行為的打擊力度,保護廣東省市民的財產安全。通過加強調查工作、提高偵查能力和效率,以及加大對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力度,廣東省將確保他們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同時,與金融機構的合作將得到加強,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發現和阻止信用卡詐騙活動。廣東省將全面維護社會安全,保障市民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
第五十四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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