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起訴離婚的程序是: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立案大廳進行立案審查,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你們雙方不在同一地方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一方需到另一方的所在地提出離婚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應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2)戶口本;
(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干部證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準予立案后,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將案件移交相關的審判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法院受理案件之后,應向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相應的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起訴方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后,由法院進行調解。調解的結果有3種:
(1)經調解后雙方愿意維持婚姻的,則可撤回起訴。
(2)經調解后,同意離婚請求,并且對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則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處理。
(3)經調解后,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方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則由法院依法進行審理。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則界限。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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