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則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權益,根據最高院意見,兩歲以下子女一般與母方生活,但父方有特殊情況可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父母協議兩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且不影響子女成長可被允許。對兩歲以上子女,父母雙方要求隨其生活,但一方有特殊情況可優先考慮。父母條件相同,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多年照顧子女且有能力時,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十歲以上子女意見應被考慮。父母協議輪流撫養子女可被允許。
法律分析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法律遵照以下原則處理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問題:
根據最高院的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結語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法律在處理未成年子女撫養權問題時遵循以下原則:對于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在特定情況下可隨父方生活;對于兩周歲以上的子女,父母雙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時,會優先考慮一方具備特殊條件;雙方條件相同但子女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有能力照顧子女的情況下,可優先考慮子女隨父或母生活;對于十周歲以上的子女,應考慮他們的意見;在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也是被允許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二十四條 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三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二十五條 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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