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0條規定,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的計算公式為: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全部進項稅額×(非應稅項目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如果無法準確確定該項進項稅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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