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能,是犯法的。工程款打到私人賬戶的做法是沒有法律效力,并且違反了《支付結算辦法》。以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把工程款打到個人帳戶的行為,違反了銀行的《支付結算辦法》。
法律依據:
《支付結算辦法》 第六十七條 未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個人持票人,可以向選擇的任何一家銀行機構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時,應在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由其本人向銀行提交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銀行審核無誤后,將其身份證件復印件留存備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開立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帳戶,該帳戶只付不收,付完清戶,不計付利息。 轉帳支付的,應由原持票人向銀行填制支款憑證,并由本人交驗其身份證件辦理支付款項。該帳戶的款項只能轉入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存款帳戶,嚴禁轉入儲蓄和信用卡帳戶。 支取現金的,銀行匯票上必須有出票銀行按規定填明的“現金”字樣,才能辦理。未填明“現金”字樣,需要支取現金的,由銀行按照國家現金管理規定審查支付。 持票人對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需要委托他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的,應在銀行匯票背面背書欄簽章,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被委托人姓名和背書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證件名稱、號碼、發證機關。被委托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也應在銀行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記載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并同時向銀行交驗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件和及其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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