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針對增值稅發票的有關規定,從今年7月1日開始,購買方為企業的,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也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這意味著今后在開具發票時,商家就會主動向你索要單位的稅務信息,因此購物者需要自己提前備好這些信息。
根據稅法規定,開票日期在7月1日之后的發票如果沒有填寫這些信息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再作為稅收憑證計稅、退稅、抵免等。當然需要強調的是,這項規定只針對買方是企業的,對于以個人或者政府機構、事業單位中的非企業單位為抬頭的發票就不需要填寫這些信息了。
由于填寫單位的稅務信息相對比較復雜,而以個人名義開具發票就沒這么多事,那能不能在發票上直接填寫單位員工個人的名字使用呢?對此,北京市國稅局的相關人士表示,對于個人抬頭的票據,只要是真實、合法、有效的憑據,就可以在稅前扣除,除非稅法有特殊規定的。
 目前符合規范的幾種個人抬頭的票據包括:醫藥費單據;機票、火車票和出差過程中的人身意外保險費;符合職工教育費范圍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員工入職前到醫療機構體檢費票據;因公出差的個人抬頭的簽證費財政收據等。
法律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五條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份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依法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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