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沒收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沒收保證金決定書》。
決定沒收保證金數額的審批權限,與決定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數額的審批權限相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關于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第十三條,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并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將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宣讀;
并要求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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