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教育關系的形成前提是繼子女未成年。這是《民法典》規定的應有之義,因為需要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雖然在現實中,有繼子女已經成年,但繼父母對其學業、事業予以照料或資助的情況存在,但正如親生父母對親生子女成年之后沒有法定的扶養義務一樣,繼父母對成年繼子女的這種照料或資助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撫養教育,所以不能形成具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
一、繼子女繼承權的法律規定
1、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代位繼承權。代位繼承又稱間接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替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法定繼承形式。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養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代位繼承權,但法律沒有規定關于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繼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繼承權,在實踐中一般認為只要繼子女與其繼子女形成了扶養關系,則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繼子女就享有代位繼承權。
2、繼子女繼承繼父母的遺產不妨礙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與繼父母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同時對繼父母和生父母都享有繼承權。
3、繼子女繼承權的確定標準的相關規定
與繼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因為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法律上的擬制血親關系,繼子女也就能象婚生子女一樣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成為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
在法律上扶養關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繼父母對未成年的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撫養、教育。
(2)繼父母對已成年但系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的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
(3)繼子女對繼父母履行了贍養義務:
(4)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
(5)繼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繼父母。
若繼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時,繼子女已經長大成人,分居另過,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繼子女未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撫養教育成人,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也未盡過贍養撫助義務的,則不能視為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撫養關系,繼子女也就不能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只要能具備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和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的情形之一,就可認定為繼子女與繼父母形成了扶養關系,依據法律規定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就互相享有繼承權。
二、繼子女對繼父母有沒有贍養扶助義務
繼子女是否有義務贍養繼父母,取決于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有贍養關系。
1、繼子女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應當承擔繼父母的贍養義務;
2、由于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與親生父母的子女關系一致;
3、繼父母患病,生活困難,繼子女成年,有贍養能力的,繼子女應當承擔贍養繼父母的義務;
4、如果繼子女與繼父母沒有共同生活,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繼子女就沒有義務贍養繼父母,但對于親生父母來說,即使他們不共同生活,他們將來也需要贍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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