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設計變更單的流程是:由于設計的問題,由設計人員提出設計變更單,每一張變更單的總金額不能超過國家有關規定;將變更單交給業主項目部,將首先由監理審查簽字,然后項目部主管簽字,再提交施工單位并簽字,如果項目有業主工程師的話,業主工程師也應該在項目部之前簽字。
所謂工程變更,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監理人根據工程需要,下達指令對招標文件中的原設計或經監理人批準的施工方案進行的在材料、工藝、功能、功效、尺寸、技術指標、工程數量及施工方法等任一方面的改變,統稱為工程變更。
一、工程變更的情形
在建筑工程中,因發包人的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往往會導致承包人的工程量增大、工期延誤等,從而造成損失。一般情況下,可能導致承包人損失的常見工程變更有:
1、設計圖紙與工作量表中的要求不符設。如尺寸、大小有誤需要修改,導致工程量增加。
2、現場施工條件與設計圖紙要求相差較大,大幅度地增加了工作量。
3、設計變更。在施工途中,發包人修改設計圖,到承包人增加了工程量,工期延誤。
4、業主已批準施工進度計劃,要求加速施工,應付趕工費。
需要注意的,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不限以上所述情形,在實際建筑工程中,會有各種各樣的情形,如冬季、雨季、夜間施工增加費等,承包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相應的索賠要求。
二、合同變更的條件
首先,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其次,合同變更的條件主要有:
1、存在著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
2、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如上所述,狹義的合同變更即指合同內容的變化而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化。根據《民法典》第470條的規定,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等八項內容,這些內容的變化即可認為是合同的變更,當然合同的內容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因此合同其他內容的變化亦可認為是合同變更。但是合同的變更,不得全部改變合同內容或者改變合同的主要內容,否則就不再是合同的變更,而是合同的更新。
3、合同的變更須依當事人協議或直接規定及法院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如果是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變更合同,則必須遵循有關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如果是根據法律規定變更合同,則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法變更合同。
4、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對合同的變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的,必須遵守這種要求。有的合同變更必須經過法院的裁決。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合同的變更須采取特定的方式如書面形式,當事人必須遵守這種約定。法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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