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離婚一般有兩種情形,一是服刑人員的配偶提出離婚,二是服刑人員主動提出離婚,由于服刑人員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所以不能前往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的手續,在實務操作中也與普通離婚案件有很大區別。
一、服刑人員的配偶提出離婚
首先,要確定管轄法院。根據法律規定,這種特殊情況由原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轄,若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也要注意雙方都被關押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由被告被關押一年以上的服刑機構所在地法院管轄,但是目前有一定爭議。
其次,原告要向法院證明被告現在被關押,證明文件一般就是刑事判決書,現在的刑事判決書一般都能夠在網上查詢得到,如果查不到就需要跟被告的家屬進行溝通,再不濟只能求助于被告刑事案件的辯護律師。
最后,開庭的地點一般就在監獄等服刑機構。
二、服刑人員提出離婚
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轄原則,服刑人員應當向其配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具體如何辦理委托要跟服刑機構的警察反映。
一、不能協議離婚的管轄法院是怎么確定的
1、按照我國離婚管轄的規定,離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這是由于我國的離婚管轄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則,也就是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離婚管轄的法院。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戶口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離開戶口所在地到起訴時已經連續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各地法院在級別管轄上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北京法院,一般的離婚案件由基層即個區縣人民法院管轄,但如果夫妻雙方有爭議的財產超過了5000萬元,一審就需要在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當然絕大多數案件的離婚管轄法院,一審都是在各地的基層人民法院里審理的。
3、我國對離婚管轄的具體規定:
(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離婚管轄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離婚管轄的法院是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離婚管轄的法院是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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