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勞務合同不給錢處理方法如下:
1、有勞務合同不給錢,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
2、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勞務合同員工不可以隨時辭職。
一般情況下,企業在短期臨時用工的時候,會和臨時工簽訂勞務合同。
等合同簽訂后,雙方就應該履行各自義務,勞務人員想辭職的,應該提前一個月告訴企業,讓企業有時間辦理工作移交及相關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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