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債權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協商簽訂還款協議,明確還款的方式和期限;2、調解失敗后,開庭受理,法院會發出第二張傳票,確定開庭時間,欠債人“缺庭”也不會影響判決,確認欠債人敗訴的判決書,會指明將欠款打到法院指定賬戶的時間。3、到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起訴;4、經判決后仍不還的,可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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