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的用人單位及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計算: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其中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及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一、關于失業金有什么標準
用人單位與本市城鎮戶口職工共同履行繳納失業保險費義務滿一年以上,非勞動者本人意愿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單位應按規定程序將職工檔案轉到職工戶口所在地街道。職工應在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后60日之內,到戶口所在街道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一)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二)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三)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四)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五)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二、網上取消失業補助金怎么取消
打開相關軟件,點擊社保服務中的失業補助金撤銷。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審核確認領取資格,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及標準,負責發放失業保險金并提供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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