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的實際繳納資本由全體股東出資認購,對于認繳出資期限法律未作統一規定。依照股東大會約定,按照公司規章制度限定其最長認繳期限并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在該期限內未按期繳納的股東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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