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有效性和格式要求: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均可有效,但需滿足見證人、簽名、日期等要求。遺囑中不得剝奪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最后一份遺囑有效,偽造、篡改、受脅迫或欺騙的遺囑無效。遺囑應明確財產處理、遺囑人要求、簽名蓋章、時間地點等事項。遺囑應按規定格式起草,簽字確認后受法律保護。遺囑內容不輕易更改。
法律分析
一、怎么樣的遺囑是有效的遺囑?
1.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公證遺囑有效。
2.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的自書遺囑,無非法內容的,有效。
3.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代書,證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的代書遺囑,內容和見證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的錄音遺囑,內容和見證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的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無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囑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7.遺囑中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內容無效。
8.立有數份遺囑,而內容有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有效。
9.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10.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11.受脅近、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12.偽造的遺囑無效。
13.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二、以遺囑的格式是怎樣的?
在遺囑當中處理財產的占絕大多數,這類遺囑一般沒有統一的格式,但在實踐中,它的一般寫法是:
①立遺囑的目的,即處理財產的意思表示,應首先寫明:“我立本遺囑,對我所有的財產,作如下處理:”
②對財產的具體處理,應寫明財產的名稱,數量及其所在地,遺留給何人,具體寫明由哪一個繼承哪些財產,也可按財產寫明。
③遺囑人的要求和遺囑書的處置。
④立遺囑人、證明人、代筆人簽名蓋章,并寫明立遺囑的時間、地點等。由于立遺囑人的具體情況不同,遺囑的寫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須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立遺囑的書面形式應該按照規定的格式進行起草,在遺囑人簽字確認后,遺囑在法律上受到相應的保護和生效。遺囑書的內容一般不會隨便告知他人,公證人也不會隨意泄露出去。在遺囑人立好遺囑之后,遺囑內容便不再輕易更改。
結語
有效的遺囑可以通過多種形式來表達,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等。遺囑的格式可以根據個人情況而有所不同,通常應包括處理財產的意圖、具體財產的處理方式、遺囑人的要求和遺囑書的處置等內容。立遺囑時,應按照規定的格式起草,并由遺囑人簽字確認,以確保其法律效力。一旦遺囑完成,其內容一般不會輕易更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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