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定額規定合理的,沒有完成延長工作時間可以不計算加班。
勞動者由休息休假的權利,但也有完成任務的義務。對于實行計件任務的勞動者,沒有完成勞動定額而延長工作時間的,不屬于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的情形,可以不支付加班費。但是,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定額定額不合理的情形除外。
用人單位指定的定額是否合理,應當以所在單位絕大部分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為準,一些省市勞動部門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如廣東省規定“確定的勞動定額原則上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能夠完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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