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計算:大城市每平方米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每平方米1.2元至24元;小城市每平方米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每平方米0.6元至12元。
《耕地占用稅法》第四條 耕地占用稅的稅額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過一畝的地區(以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過一畝但不超過二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過二畝但不超過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過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區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在前款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表》規定的平均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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