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獨立法人
首先轉包人與轉承包人必須是兩個沒有隸屬關系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或個人。如前文所述所謂轉包是承包人將其承包建設工程直接或變相轉讓給第三人,也就是說轉承包人對于轉包人來說必須是第三人而不能是轉包人的分公司或內部機構;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轉給其分公司或內部機構的行為,屬于承包人的內部分工即經營策略的范疇。
2、第三人
其次承包人必須將全部建設工程任務轉給第三人。承包人必須是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直接或變相轉讓給第三人才構成轉包,而不是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中的分部分項工程或某一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承包人只是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中的分部分項或某一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應構成分包或非法分包而不是轉包。
一、勞務分包與轉包的區別:
1.對象不同。轉包的對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項的工程;而勞務分包僅指向工程中的勞務。在轉包的情況下,轉包人是將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轉讓給轉承包人,包括建設工程任務中的經濟技術責任,管理責任及勞務作業任務;而勞務分包的情況下,勞務作業發包人僅將其承包建設工程任務中的勞務作業任務分包給勞務作業承包人。
2.合同效力不同。轉包屬于法律法規所明確禁止的無效行為;而勞務分包屬合法行為,法律對勞務分包并不禁止。如前文所述《司法解釋》第七條明確規定依法進行的勞務分包合法有效,不同于轉包,只要認定為轉包行為均無效。
3.法律后果不同。轉包的雙方對因此造成的質量或其它問題要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勞務分包雙方互相按合同承擔相應責任,并不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在現實勞務分包中,由于勞務分包的非單純性,勞務受包人和勞務人員往往受分包人一定程度上的管理和監督,勞動關系復雜,當勞務人員工作中發生勞動糾紛,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因為事前沒有明晰的界定,勞務分包人、勞務受包人和勞務人員(工人)三方常常糾纏不清,如果理清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就可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二、什么是分包合同
(一)總包合同指約定一家承包商組織實施某項工程或某階段工程的全部任務,對主承擔全部責任,履行承包商所擁有的全部權利的合同。
(二)分包合同是由兩個以上的承包人對籌建人負責,完成基本建設工程的合同。從法律關系上分析,分包有兩種情況:
分別承包,即各承包人均獨立地與發包人建立合同關系,各承包人之間并不發生法律關系。
聯合承包,即承包人相互聯合為一體,與發包人簽訂總包合同,然后各個承包人再簽定數個分包合同,將項目建設中的各個單項工作落實到每一個承包人。
(三)轉包合同: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轉包合同,實際上是一種承包權的轉讓,即中標單位將與發包人簽訂的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和風險轉由其他承包人來承擔。
轉包的法律后果是承包人成為新的發包人,而第三人成為承包人。第三人就其所承擔的工程部分對承包人負責,承包人就整個工程對籌建單位負責,對其轉包給第三人的部分,承包人首先要承擔責任,然后再由第三人向承包人承擔責任。我國法律禁止承包人向第三人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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