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權變更后認繳出資時間變更嗎
股權變更后,認繳出資的時間不會變更,股東認繳出資的時間,由公司章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五條【公司章程內容】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七十三條【股權轉讓的變更記載】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二、股東出資不足的責任
在登記設立公司時,公司股東因資金不足、不愿實際出資等原因,時常會不按期出資,甚至沒有出資,這些行為實質都是出資不足的行為。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出資不足的,應該承擔以下責任:
1、出資不足股東要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不按約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不足股東要對公司承擔補繳出資額的責任。
(1)股東以貨幣(現金)出資的,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出資不足,應當及時向公司足額繳納。
(2)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當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股東應該補足其差額。
3、出資不足股東的相關股東權利應受到限制。公司法規定,股東出資不足,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行駛股東權利。例如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章程另有規定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股東出資不足情節嚴重的話,有可能涉嫌虛假出資刑事犯罪,一經定罪,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因此,當股東因其他緣故不能按期出資的時候最好咨詢專業公司法律師的意見,評估未按期出資的法律風險。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轉讓股權的,辦理股權轉讓登記后,對公司章程中的股東進行變更,但不會變更認繳出資的時間,股東要依照章程規定的時間認繳出資。 該內容由 李志峰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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