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結婚時未領證,解除關系時怎么辦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6 19:44:28
夫妻雙方結婚時未領證,解除關系時怎么辦
律師分析。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夫妻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按照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夫妻雙方,應當補辦登記,未補辦的,按照同居關系處理,雙方之間協議解除同居關系即可?!痉梢罁??!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導讀律師分析。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夫妻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按照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夫妻雙方,應當補辦登記,未補辦的,按照同居關系處理,雙方之間協議解除同居關系即可?!痉梢罁??!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律師分析: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夫妻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按照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夫妻雙方,應當補辦登記,未補辦的,按照同居關系處理,雙方之間協議解除同居關系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
夫妻雙方結婚時未領證,解除關系時怎么辦
律師分析。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夫妻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按照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夫妻雙方,應當補辦登記,未補辦的,按照同居關系處理,雙方之間協議解除同居關系即可?!痉梢罁??!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