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對方進行協商,要求支付。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提交民事起訴狀及證據材料,由法院判決后,憑借生效判決書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一般三個月內能結案。
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只能向法院起訴,以合法的方式來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強制權的,包括扣押財產的行為。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債主可以扣押債務人的財產。
下列兩種情況下是允許債權人扣押財產的:1、按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扣押該債務人的財產。
2、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物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實現自己的債權。例如甲以耕牛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還,債權人便可以扣押該耕牛以敦促甲還債,也可以依法變賣該牛使自己的權利實現,也可使耕牛折扣歸己,余款可退還。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權。
人民法院判決后,欠債人仍不償還借款,你即可以申請法院執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強制措施進行執行,甚至可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對其處罰:1、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2、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3、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4、強制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5、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也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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