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起訴離婚主要材料包括當事人的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照片和離婚起訴狀。雙方協議離婚不能達成一致,而后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涉及多個材料,但主要材料包括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離婚起訴狀。其他的材料屬于次要材料,可以再起訴之后補充。離婚協議不等于離婚起訴狀,向法院起訴離婚的,必須有離婚起訴狀,但不需要非得有離婚協議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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