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認繳制度下股東如果不按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出資責任的,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的責任。
一、股東將股份分給別人,自己要承擔什么責任?
法律規定股東要承擔的責任包括: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造成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濫用公司法人獨立,逃避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有限公司中,股東一旦完成了出資義務,公司的債務則由公司獨立承擔,但在特殊情況下,股東除了對自己認繳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外,也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二、股東簽名的欠條后所負的責任如何認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錢是公司借的,股東在欠條上簽字的,由公司對債務承擔責任,但需要股東提供證據證明錢是公司借的。根據《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關門股東應承擔的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即:當公司發生債務責任時,股東并不直接對債權人負責,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所承擔的責任,體現為股東對公司的出資,股東須以其全部投資,也僅以該投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也就是說,股東在依照有關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了出資義務后,對公司行為將不再承擔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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