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退休之時醫保年限不夠,如果單位沒有少繳,應自已出錢由單位去補,當然單位好愿出更好,社保部門不會強求單位出這錢.
法律依據: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勞動者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所在單位也不再為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勞動者退休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最低繳費年限的,需要補足的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因為需要補足的年限并不為用人單位服務,用人單位無義務為其繳納,應當由其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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