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的婚姻破裂的,可以由夫妻雙方通過協議的方式進行離婚,雙方能夠達成離婚協議的則可以到民政部門依法辦理相關的離婚登記手續即可。如果夫妻雙方不能夠就離婚時財產分割以及子女等問題達成合意,則需要到法院依法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進行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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