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登記后,離婚協議不能擅自更改。離婚協議是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商一致而達成的書面協議,其未向登記機關遞交的,可以更改。在已經遞交、登記機關發放離婚證書后,不能更改。
在夫妻雙方結束婚姻關系的一年內,其中一方就財產分割反悔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變更或者撤銷原有的分割協議,在此期間,法院發現當事人存在脅迫、欺詐他人行為的情況時,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
除此之外,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分割。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協議離婚后可以要求重新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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