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房子份額如何算
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決定。
原告李甲、李乙、李丙與被告李丁系被繼承人張某的子女,坐落于浦東新區A處建筑面積為116平方米的房屋系被告李丁所有,上述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證做在被告李丁名下。2005年底,上述房屋動遷,被告與拆遷人于2006年1月9日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該協議中確定被告李丁可享受空平方面積264平方米,由拆遷人安置被告李丁四套房屋,其中一套坐落于本市浦東新區B處,面積為55.7平方米。此次動遷安置人為被告李丁夫婦、被繼承人張某、被告兒子及兒媳,被告兒媳當時已懷孕,動遷時按兩戶操作。2006年4月18日,被繼承人張某去世。系爭的浦東新區B處房屋由被告接收后,由被告出租給他人,房地產權證尚未做出。此后,原被告為系爭房屋的產權歸屬發生爭議,致訟。法院判決本案系爭房屋應歸三原告所有,原告三人各享有三分之一的產權份額。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補償款人民幣16萬元。
原告訴稱:原被告是被繼承人張某的子女,坐落于浦東新區B處房屋系被繼承人張某生前動遷安置所得。動遷時被告是戶主,故張某應得的房屋做在被告名下,該房產尚未做出。目前該房屋的市場價約人民幣40萬元,按法定繼承的分配原則,三原告應享有系爭房屋四分之三的權利,三原告取得房屋產權,愿以市場價補償被告的應得份額。
被告辯稱:被繼承人張某在浦東新區A處房屋拆遷時,戶口并未在該房內,也不是該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人,不應該享受實平方面積,只能在動遷安置中享受40平方米的空平方面積,原告所述的系爭房屋也不是張某的產權。
律師點評:公民依法享有繼承權,被繼承人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本案中,被繼承人張某生前享有的動遷安置權益,應依法由其子女繼承。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系爭的浦東新區B處房屋是否為被繼承人張某所有及張某作為安置對象在此次動遷中享有多少份額。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確認張某在此次動遷中享有權益,此次動遷安置人為被告夫婦、被告兒子夫婦及被繼承人張某5人,但考慮到被告兒媳已懷孕,以兩戶實際操作這一事實,本次安置對象實際為6人。此次動遷確認面積380平方米,其中116平方米為被告的已建房屋,264平方米為照顧面積,故被繼承人張某在此次動遷中應享有63.3平方米的安置面積,張某上述安置面積應享有的補償款為98115元,加之動拆遷過程中的其他安置補償費,張某在此次動遷中的權益總計134202元。依據浦東新區B處安置時的價款166260元,被繼承人張某在系爭房屋中應享有80%的產權份額,故三原告可依法繼承取得系爭房屋中60%的產權份額。鑒于三原告在系爭房屋中所占份額較多,且被告他處另有安置房屋,因此房屋產權應歸屬原告,而原告也應向被告支付相應的房屋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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