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可以向個人借款,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借款行為無效:
1、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
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
4、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
企業之間借款的雙方自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利息即可,注意利息約定不能過高。
一、民間借貸怎樣的借條屬于無效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但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屬于無效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二、民間借貸中糾紛處理注意事項有哪些
1、處理糾紛,提供證據很重要。人民法院審查借貸糾紛案件的起訴時,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2、民間借貸有年利率24%的限制。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年利率24%,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3、有無約定利率爭議的處理。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根據雙方費交易習慣確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可以按無利息來處理。4、定期無息借貸的處理。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按年利率6%計息。5、違法借貸行為的處理。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6、保證責任的處理。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7、行為人的責任承擔問題。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的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8、與合伙組織發生借貸糾紛的處理。合伙經營期間,個人以合伙組織的名義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合伙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三、什么樣的借條不是有效的
我們可以將借條看作是一種簡易的借款合同,那么借條就要受《民法典》的調整。如果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話,那么該借條就是無效的。
1、借條違反《民法典》關于利率的有關規定,約定利息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利率上限的4倍,這樣的利息是“高利貸”,利息條款是無效條款,超過的部分不受法律的保護。借款合同的利息條款以法定貸款利率的上限為標準加以確定。
2、借條的主體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存在瑕疵的,則該借條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自然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監護人的追認,則該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否則該合同無效。
3、根據《民法典》第148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受損害方的變更權或撤銷權應當依法行使。
4、在借條關系中,貸款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無效,不受《民法典》的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款行為,人民法院在審理中,還可依法予以制裁。
5、借條中規定有復利條款。根據前述有關民間借貸案件審理的司法解釋,借條中貸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的,屬于復利條款,該條款是無效的。在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只返還本金,利息包括復利均不受《民法典》保護。
6、非銀行、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貸款人的借條是無效合同。
7、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貸款人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應當確認雙方的借款合同關系或者聯營合同關系為無效,對雙方約定的利息還要依法收繳。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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