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沒有。如果是開發商的原因沒能按期交房,開發商應按照合同約定向購房者進行違約賠償,購房者也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提出退房。
如果在約定的時間內沒有去收房,則一般被視為開發商已實際將該房交付,買家將從通知單的最后期限之日起承擔購房風險責任及稅費。針對開發商延遲交房,業主們可集結起來找開發商討個說法,如果不行可走法律程序。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 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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