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公安機關對嫌疑人進行監視居住的,如果監視居住到期的情況下,證據不足的,不足以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繼續偵查,或者解除監視居住撤銷案件兩種處理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海ㄒ唬┗加袊乐丶膊?、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六條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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