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 在拆遷談判中絕對不要對補償款進行“折中補償”
2. 一定要學會應對沒有決定權的“拆遷人”
3. 學會應對拆遷談判補償的僵局
4. 只要是在補償的某一項問題上做出了讓步一定要在其他方面索取回報。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細則》第四條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的當事人是具有拆遷人和被拆遷人資格的人。
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和個人;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第五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由被拆遷物所在地公證處受理。
第六條被拆遷物系共同共有或共同使用者,一般應由共有人共同申請,共有人可以委托一人為代理人,申辦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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