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的調查取證一般包括:
1、證據調查
2、知識產權調查
3、被執行人財產行蹤調查
4、企業資信調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違反反不正當競爭第六條如何處罰
1、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2、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3、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原企業登記機關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
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不正當競爭行為有: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為;
2.商業賄賂行為;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4.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5.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商品;
6.附條件交易行為;
7.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為;
8.損害競爭對手信譽的行為;
9.投標招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0.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強制交易的行為;
11.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6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第7條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不正當競爭賠償標準是什么
賠償標準: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
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
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
、第九條
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
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
、第九條
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不正當競爭行為種類包括哪些
不正當競爭行為種類包括:
1、假冒行為。
2、引人誤解虛假宣傳行為。
3、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4、商業詆毀行為。
5、以不正當利益進行交易的行為。
6、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7、低于成本價的銷售行為。
8、串通招標投標行為。
9、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什么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 該內容由 崔萍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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