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或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提出主體: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只能由無過錯方提出。
(二)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協議離婚后提出: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后一年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訴訟離婚中提出: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
(1)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一審中提出:
a、可以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b、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且在離婚訴訟中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2)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二審中提出:如果被告在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損害賠償是可以由受害的一方提出,但對于離婚損害賠償金,在法律中是沒有相關的規定,但只造成他人死亡的可以按刑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理,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刑事的處罰,這樣才能保障到受害方的合法權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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