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后需要做的有:1、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2、收集相關的證據。3.立案庭審查后,繳費;4.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離婚后還需要什么手續
起訴離婚后還需要的手續有:
涉及給付子女撫養費雙方達不成協議的,應提交單位財務部門開具的收入證明;
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必須有法醫學鑒定或醫院診斷證明;
涉及房屋承租權或所有權處分的,應提交租賃契約或產權證復印件,并攜帶原件以便核對;
涉及共有財產分配的,應提交財產清單,詳細列明財產狀況;
對共同存款或共同債權、債務分配有爭議的,應提交存折、借據等證據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起訴離婚需要什么手續
離婚訴訟需要提交的材料:
1、離婚起訴書一式三份;
2、結婚證原件及其復印件一式三份;
3、當事人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一式三份;
4、涉及子女撫養權須提交子女出生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
5、涉及財產爭議須提交經過公證的對財產擁有合法權的有關證明;
6、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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