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當事人在合同中往往約定了違約金,有的則沒有約定違約金。在上述情況下,守約的當事人一方在要求對方賠償損失時,能否向違約方主張既承擔違約金,又賠償損失呢?
律師認為,在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情況下,守約方不能要求違約方給付違約金,因為此要求沒有合同依據,法院不會支持。
在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情況下,守約方在主張權利時,只能在違約金和賠償損失之間選擇一種救濟方式。具體選擇哪種方式,由當事人自己來選擇,當事人有選擇權。當事人往往會選擇一種對自己最為有利的賠償方式。比如,約定的違約金比起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來說較低時,守約方會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的方式。約定的違約金比起造成的損失過低時,守約方可以要求適當提高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比起造成的損失要高時,守約方會要求按照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來賠償。但如果違約金比起實際損失過高時,違約方可要求適當降低違約金。
但無論在哪種情況下,守約方都不能既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金,又要求違約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而只能選擇一種主張自己的權利。
一、合同違約救濟方式
(1)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此種情況多適用于標的物是特定的必須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況。
(2)采取補救措施。履行債務的標的物品質不符合合同約定,不需繼續履行而只需采取適當補救措施,即可達到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金。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按實際損害數額給予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4)違約金。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為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后,是否還要繼續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商確定。但是,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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