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婚后夫妻財產的分割根據法定財產制或夫妻在婚前協議中約定的夫妻財產制的不同形式,產生不同的效果。配偶雙方可以在離婚判決下達前久財產分配問題達成協議,或者由離婚判決一并解決財產問題。在進行夫妻財產清算時,雙方當事人必須公布所有的相關動產和不動產。如果一項財產不在婚姻財產中予以公布,則會導致擁有該財產的一方喪失對該財產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