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不具有撫養義務,但夫妻間具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具體包括以下義務:
1、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生活上和物質上要相互扶助。
2、夫妻一方生病時,另一方必須給予照顧或者送院治療,承擔相應的醫療和護理費。
3、配偶一方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時,另一方有擔任法定的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一、不起訴離婚一方起訴另一方支付扶養費法院支持嗎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即使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一方仍應向經濟困難的對方承擔扶養義務;有的夫妻約定各自的工資或收人歸各自所有,并不影響夫妻間扶養義務的履行。當一方的個人財產難以維持正常生活時,仍然有權要對方給付生活費。當一方患有重病時,另一方仍有義務盡力照顧,并提供有醫療費用;夫妻扶養義務從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時產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終止時消滅,在婚姻關系有效存續的整個過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種狀態性的、持續性的法律關系;扶養費的給付不應以性別為標準,在同等條件下,妻子應當獲得扶養費的,丈夫也應獲得扶養費。
二、親屬關系在我國法律上有哪些效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親屬關系在我國《民法典》上有什么效力,要依據是什么親屬關系而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相互扶養義務】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祖孫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兄弟姐妹間的扶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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