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離婚程序所需的資料有:上訴狀、個人身份證件、相關證據材料、一審判決書等。其中,上訴狀要先寫好,里面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等身份信息,還要寫明一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件編號和案由,最重要的部分是上訴的請求與理由。具體規定可以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一百六十五條。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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