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約定違約金時
如當事人未約定違約金,則可主張損失賠償。在此情況下,因為不存在違約金,所以不存在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并用的問題。
(二)約定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時
根據《民法典》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也就是說,在此種情況下,不能在主張違約金的同時主張損失賠償,而是只能請求增加違約金。對此,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明確規定:當事人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違約金高于造成的損失時
此種情況又可分為兩種不同情況:
1、約定違約金稍微高于造成的損失時
由以上可以推斷: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可主張違約金,但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2、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時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關于此款所述之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作了解釋: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同樣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推斷: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可主張違約金,但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一般雙方當事人在簽訂了合同之后,就要求合同雙方積極履行義務,如果一方出現違約行為,或者是不當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另一方就會要求行為方支付相應的違約金,或者是賠償相應的損失,但是要注意的是,違約金是不能與賠償金同時適用的,所以只能主張一項權利。
一、買賣合同違約金規定上限多少
買賣合同賠違約金具體上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但是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不能低于造成的損失,也不能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2、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的,守約方可以要求對方承擔自己實際遭受的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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