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約定的違約金過低的情況下,守約方在主張違約金的同時還可以主張實際損失大于違約金部分的賠償。在此情況下守約方也可以在證明實際損失大于違約金數額的前提下不主張違約金,直接主張賠償損失就可以得到救濟了。但合同上既然約定了違約金,守約方應當按照違約金主張,當違約金過低的時候,在證明實際損失大于違約金數額時主張將違約金調整到與實際損失相等在邏輯上更為允當,只在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情況下主張損失賠償。
一、如何處理合同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對于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或者違約金計算方法所計算出的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如何處理,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當事人沒有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違約金。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未提出要求調減或者調增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得主動對約定違約金標準進行調整。當然在違約金數額明顯高于非違約方的實際損失時,法官可以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釋明,由當事人決定是否提出相應的主張。
2、當事人提出合同違約金或者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可由當事人之間進行協商,如果達不成新的協議法院可以參照同類案件違約金的中等標準予以核定,無法確定上述標準的,可以按照非違約方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為參照,但是違約金本身一般是損害賠償額的預定,非違約方在訴訟中無需證明損害事實,對于因違約所造正的實際損失應當由請求減少違約金的違約一方當事人負舉證證明的責任。
二、買賣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是多少?
違約金由雙方自行協商后確定,法律上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標準。但是,一般情況下,違約金的標準應當于一方違約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數額相當。如果違約金約定過高(超過損失金額的2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請求調低違約金的情況下,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違約金數額進行調整;同樣的,如果違約金約定過低(低于實際損失的20%),守約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調高違約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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