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現住國內的,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申請人住國外的,由其出國前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應提供由其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一、申請承認國外離婚判決需要哪些材料
1、申請書
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申請人應提出書面申請書,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
(1)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
(2)判決由何國法院作出,判決結果、時間。
(3)受傳喚及應訴的情況。
(4)申請理由及請求。
(5)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2、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
申請人須提交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3、離婚證書
對于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沒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時間的,申請人應提交作出判決的法院出具的判決已生效的證明文件。
4、傳票
外國法院作出離婚判決的原告為申請人的,應提交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被告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如果系雙方協議離婚的,可不需要。
5、上述第2、第3點要求提供的證明文件,應經外國公證部門公證員、司法官員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三級認證,同時申請人應提供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6、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被告為申請人,提交第2、第3點所要求的證明文件和公證、認證有困難的,如能提交外國法院的應訴通知或出庭傳票的,可推定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為真實和已經生效。
7、申請人應提交其戶籍證明,申請人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提交其在經常居住地的戶籍證明,申請人不在國內的,應提供其出國前的戶籍證明。
8、申請人應提供其原婚姻登記證明。
9、如申請人不能親自到庭,國內居民可提交由其本人簽名的授權委托書;境外人士可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國內親友為訴訟代理人,其授權委托書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才具有效力。
10、凡上述需要申請人提供中文譯本的,必須由我國駐外領事部門或公證處翻譯及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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