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離婚需要的資料有:民事起訴狀、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結婚證、身份證、證據復印件,戶口本等資料。法律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協議離婚具體需要的材料有什么?
協議離婚具體需要的材料有當事人雙方簽訂的書面離婚協議、填寫需要遞交離婚登記機關的離婚登記申請書、關于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協議和其他需要的必要性材料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協議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離婚協議中不能約定雙方不得復婚或再婚,因為這屬于限制他人的結婚自由,違反法律規定;
2、離婚協議可以約定孩子超過十八歲之后的撫養費,協商一致即合法有效,但是不能約定一方再婚后不得生育孩子或者再婚生育的孩子沒有繼承權;
3、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要明確和清晰,相關的地址和產權證號碼要填寫準確。另外,不能對沒有處分權的財產做出處置。即使處置了,可能也會因無權處分導致約定無效;
4、離婚協議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后才生效,一般情況下需要在辦理離婚手續的當場簽訂。如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則所簽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的內容沒有生效,一旦訴訟,財產需要重新依照法律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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