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般上訴到中級法院后將會進行調解,然后根據實際情況來作出判決。離婚案件上訴到中院還可以調解。離婚案件必須調解,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程序。此外,法律對調用離婚的次數是沒有規定的,但在實踐中如果不同意法院調解的,法院一般不會再進行調解,而是進入訴訟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離婚案件調解后會有什么樣的結果
離婚案件經法院調解后,會產生三種不同的結果:
1、雙方達成同意和好的協議,原告撤回離婚訴訟。一般情況下,這種情況不需要發給調解書,但要將調解的筆錄存檔。
2、雙方達成離婚協議,一方離婚轉化為雙方自愿離婚。人民法院應按照協議離婚的內容制作調解協議書,發給雙方收執。離婚調解書送達后,與離婚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婚姻關系合法解除的依據。
3、調解無效,離婚訴訟繼續進行。這種情況既可能是原告堅持離婚請求,被告不同意離婚;也
可能是當事人雖然就離婚問題取得一致意見,但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等問題未能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該根據雙方感情是否破裂及其他事實,依據法律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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