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財產案件應在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在3個月內執結,中止執行期間應扣除。特殊情況需延長期限,需獲得院長或副院長批準。超過期限可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上級法院可責成原法院執行或指令其他法院執行。
法律分析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p>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拓展延伸
法院執行局加速案件執行進程
法院執行局一直致力于加速案件執行進程,以確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的維護。通過優化執行流程、加強執行力度和完善執行機制,執行局努力提高執行效率,確保判決得到及時履行。他們與法院緊密合作,監督被執行人的行動,并采取必要措施來強制執行。同時,執行局積極推動執行信息公開,提供便利的執行查詢服務,以增加執行透明度。通過這些努力,法院執行局為當事人提供了一種快速、高效解決糾紛的渠道,維護了社會的公平正義。
結語
法院執行局一直致力于加速案件執行進程,以確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的維護。通過優化執行流程、加強執行力度和完善執行機制,執行局努力提高執行效率,確保判決得到及時履行。他們與法院緊密合作,監督被執行人的行動,并采取必要措施來強制執行。同時,執行局積極推動執行信息公開,提供便利的執行查詢服務,以增加執行透明度。通過這些努力,法院執行局為當事人提供了一種快速、高效解決糾紛的渠道,維護了社會的公平正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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