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應該是離婚案只可以上訴一次。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即訴訟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若當事人雙方中一方或雙方不服一審判決的,均只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一次上訴,應在規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一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審判決和裁定,就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能再上訴。
一、各種訴訟中上訴的期限要求
1、刑事上訴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2、民事上訴期限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不能上訴,只能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3、行政上訴期限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國外上訴期限
不同國家法律關于不同性質的訴訟案件上訴期限的規定不完全相同。在德國,對刑事案件提起上訴,必須是在宣告判決之后1周內。在日本,審級不同,上訴期限也不同,對地方法院、簡易法院或家庭法院的判決不服,上訴期為14日;對高等法院做出的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不服,上訴期限為10日。
上訴期限的起算,許多國家從收到法院判決、裁定之日起算,如奧地利等國家。上訴期限屆滿,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通常法律規定,由于法定原因延誤上訴期限,可以在其原因消失后,扣除妨礙的期限不超過原上訴期限仍可上訴,但須經法院審查決定。有的國家允許在說明延期理由或原因后延長上訴期限提出上訴,不需要由法院批準,如英國。
二、不服法院判決怎樣申訴
被執行人對法院作出的執行判決不服時,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法院受理異議后,執行就會停止。
不服法院判決的申訴如下:
1、如果人民法院的判決是一審判決的,則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如果人民法院的判決是二審判決的,則自判決送達之日即生效,如果對判決不服,則可以在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一、民事申訴的條件如下:
1、當事人認為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生效的民事調解書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法;
2、具有法定申請事由。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再審。向作出該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二、申訴受理范圍如下:
1、不服人民檢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
2、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3、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
4、不服人民檢察院其他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
總而言之,如果當事人對終審判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是這個終審判決再審的情況,通常只見于刑事訴訟案件中,如果是民事訴訟案件中二審就是最終的審核,如果當事人在第一次審核之后不服從可以上訴。但法院如果做出第二次審理,那么就是最終的結果。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十條 審判基本制度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條 上訴權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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