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承租公房動遷中,同住人應當認定為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人。房屋征收部門應對產權人給予拆遷補償,由產權人對同住人予以補償或安置。
一、拆遷補償的程序如下:
1、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房屋拆遷許可證內容向社會發布公告;
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4、確定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
5、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6、裁決拆遷;
7、強制拆遷。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辦理證據保全的義務。
二、申請安置房的條件如下:
1、安置房對象為無房戶或、住房困難戶、危房困難戶和住房特困戶;
2、現居住的房屋系申請人且權屬清楚,沒有產權糾紛?,F居住的房屋經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D級并經有關部門確認;
3、具有本市城區常住戶口5年以上;
4、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區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總之,房屋被拆遷十年后仍然沒有安置的,被征收人應該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征收部門給予按照拆遷補償協議上進行補償。如果不按照協議進行補償則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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